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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志强)(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志强)(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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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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