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且取得了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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