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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某某诉被告任文同、卢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与支持;对于被告任文同提出原告系放贷,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否认,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文同、卢淑玲向原告岳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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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文娟诉被告任文同、卢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文同、卢淑玲向原告张文娟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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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白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白某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支付宝每天贷款利率日万分之三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白某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素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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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白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二分五,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规定,故利息应当按月息二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白某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80元,减半收取计13240元,由被告白某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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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明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了借条及证人吴某的证言,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存疑及已超过诉讼时效,因原告出示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被告对自己的辩解无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辩解理由不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翟某某偿还原告王新明借款3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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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谁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二、原告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实际借款行为及具体金额。三、担保人在借款中承担何种责任。一、关于谁为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为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条是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本案实际借款人为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原告与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是否有实际的借款行为及借款金额。被告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根据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可以证实原告转账给被告20000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被告河北泰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以及中证人徐某、杨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6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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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2008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的2万元借条中约定利息2分,被告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偿还原告,超出部分利息不予支持。其它两份借条即没有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原告未提供催告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两笔借款的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其2008年11月13日2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08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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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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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红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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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田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某某与田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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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大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大某、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系三方真实合意行为,合法有效,被告张大某应当依约偿还借款。被告张某某亦应依照担保合同对其担保范围内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大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已约定被告逾期违约后,逾期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又约定了被告应支付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相加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宜认定为“过高”,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依法不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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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德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志愿、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望都县德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愿、孙某某签订的两份借款凭证合法有效,被告王志愿应当依约依法偿还借款。本案抵押人孙某某未经车辆登记所有人同意抵押他人之车辆,抵押行为无效,但被告孙某某表示自己确实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据此可以认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据此孙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志愿在庭审中主张自己不是本案借款实际用款人而不应偿还借款的辩解,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双方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志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望都县德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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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周某某、谢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史某某与周某某、谢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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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间达成借款协议,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也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既未到庭也未答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质证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补偿原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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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成诉刘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外人张秀华对被告刘某的债权经被告刘某同意,债权转让与原告张某成,被告刘某当场向原告书立欠条并签字,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刘某、马某某共同清偿债务,原告提供的借条被告马某某未签名且事后未追认,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张某成偿还借款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辩称本案实际借款为50万元,并与原告协商以车库作价13万元抵顶部分债务,原告当庭否认,因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该抗辩,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2015年12月借款到期,并要求被告按照月息5%支付自2015年9月1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借款利息,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9月1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8年1月24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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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刘某某、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借据(债权凭证)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交付钱款,被告刘某某、郭建华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截止后偿还本金,已属于违约;被告郭建军、赵金华在上述借款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按印视为对借款借据内容的知悉,并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赵金华辩称:“要求先对刘某某、郭建华的财产清偿,如果其二人没有财产由郭建军进行清偿”的陈述于法无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同时约定担保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因此原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6年7月5日至100000元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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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根据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被告李某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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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梁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被告卢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梁某某依法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因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卢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故被告卢某某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郭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因原告郭某某与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资金管理服务费每月0.5%,按月支付利息及资金管理服务费,二被告应当在偿还本金时一并支付合同期内(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月12月1日,共计12个月)未支付的利息及资金管理服务费,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两个月利息及资金管理服务费,二被告应支付原告10个月的借款利息及资金管理服务费,共计4000元。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资金管理服务费自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的诉讼请求,因上述期间已经超出借期,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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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冠军与刘某某、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左冠军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郭建华、刘某某、刘金荣、王丽华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综上,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郭建华与刘某某系夫妻,2015年12月10日二被告找到原告左冠军提出借款200000元,用于生意的资金周转,同日原告将200000元交给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丽华与刘金荣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摁印。借款期满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于2018年1月9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左冠军与被告刘某某、郭建华、王丽华、刘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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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杜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于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杜某收取原告马某某的借款后,应按照借贷合同的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杜某逾期未还,显属违约,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被告谷风杰、张某某为被告杜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理应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谷风杰、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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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分三次向原告王某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为证,据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阜平县晟天肉牛养殖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2日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某某达成上述三笔借款的还款协议,在庭审中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亦认可本案三笔借款事实,故二被告应连带偿还本案所涉三笔借款。三笔借款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及违约金均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原告主张的借款期限内利息及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4%计算。因双方当事人未对借款期限外利息作出约定,故本院不作处理。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主张自2014年12月12日至2016年5月31日共偿还原告本金2,200元,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亦不予认可,故应按原告提交的王某某存折复印件中收到的2,000元认定,因原告不认可收到被告的款项系被告偿还的本金,称被告的还款系偿还该三笔借款的利息,故该2,000元应视为被告偿还原告的利息。关于被告阜平县高山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主张按还款期限协议的第四条约定其一直在偿还原告借款,故不应承担滞纳金的辩解,本院认为该第四条应系第二条、第三条的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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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吕某某、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诚信信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借款人吕曙栋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未按约定支付利息,贷款人安某某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担保人吕某某、张某某追偿。被告吕某某、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吕曙栋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算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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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鑫江投资有限公司与宋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二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担保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及保证担保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该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借款有理有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告还主张要求被告宋某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0‰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认可原告的该诉求,但原告该诉求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宋某应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另被告王某某辩称保证期间已过,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保证期间至还清借款的本息日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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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梁守奇向原告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作为梁守奇向原告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被告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梁守奇在本案中涉及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梁守奇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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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某某与姚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因2015年8月7日的借款5000元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的借款期内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因2016年1月27日的借款3000元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平向原告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借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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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成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保证)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某应当依约偿还借款,被告王成亦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13,952元及利息,利息以213,952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月息2%计算,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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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以及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王某某签订的两份借款担保协议(保证)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成应当依约偿还借款,被告王某某亦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阜平县利享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61,084元及利息,利息以361,084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利率月息2%计算,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王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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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赵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因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24%,对超过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强向原告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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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田与周某1、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债务人周进已去世,其子女周某2、周某1系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2、周某1均未年满18周岁,应当认定二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母亲赵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二人行使继承权,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赵某明确表示周某2、周某1不放弃对周进财产的继承权,故周某2、周某1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周进应当偿还的债务。原告陈永田主张周进向其借款2万元,并提供了由周进出具的借条一张,主张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进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现周进已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2、周某1应当偿还借款。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赵某辩称,不知道借条上“周进”的签名是否是周进本人所签,同时明确表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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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张某某、康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贷款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四被告互付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康某某、孟海英、杨玉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借款借款本金37,560元,利息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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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吕某某与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齐某某、吕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卢某某追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齐某某、吕某某主张为被告卢某某代偿11万元的利息应按当时借款的年利率18%计算,自扣划之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因当事人双方未对该利息作出约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二原告主张代偿款11万元的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0万元自法院划拨之日起计息,剩余1万元自偿还之日起计息,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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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立与刘某某、孙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贷关系。该《房屋买卖合同书》的实质是被告如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则以房屋抵债的意思表示,该协议以买卖的方式规避了《担保法》第四十条关于禁止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相关规定,故该合同书属无效合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借款数额为100,000元,利息为每月5,000元,并以被告所有的房屋进行抵押。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原告现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24%进行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该处房屋的抵押未进行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抵押无效。被告辩称已偿还过利息,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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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孙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某东向刘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孙某东依法应承担向刘某某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关于刘某某要求孙某东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东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孙某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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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某某向刘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某某依法应承担向刘某偿还借款的法律责任。杨某某作为杨某某向刘某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杨某某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在本案中涉及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被告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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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某向杨某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杨某某和刘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某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某某称被告刘某某偿还过其650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刘某某还应偿还原告杨某某剩余借款本金3500元。双方在借款时约定一年的利息为500元,该利息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认可,故被告刘某某应向原告杨某某偿还利息,利息从被告刘某某出具��条之日起计算至原告杨某某向本院起诉之日止共计3830元。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刘某某从2018年1月12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其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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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周某1、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周进向其借款4万元,并提供了由周进出具的借条一张,主张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周进已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周某1、周某2继承了周进的财产,应当偿还该债务。二被告法定代理人赵某对周进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其虽在庭审中辩称周某1、周某2尚未成年,无力支付该债务,但不能否定周某1、周某2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周进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周进应当偿还的债务。同时担保人赵伟星、王鼎亦予以对原告主张的周进借款并由其二人提供担保的事实认可。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周某1、周某2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赵伟星、王鼎在担保人一处签名作为周进向刘某借款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款时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担保的范围,赵伟星、王鼎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在本案中涉及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某1、周某2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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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蔺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与蔺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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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庞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庞某作为原告的社员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予偿还。被告庞某借款40000元,未偿还本金及部分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彭某签订了保证承诺书,属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月息18‰计算,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借款逾期每日支付24元违约金,折合年利率为21.9%,违约金与借款利息总计超过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36%,本院予以支持。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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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与陈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陈某某提供了资金,被告陈某某应根据合同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被告陈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担保承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定兴县万盛大田作物专业合作社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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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系孟某某,而原告提供借据的借款人系孟凡龙。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孟某某与借据借款人孟凡龙系同一人,属不能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系孟某某,而原告提供借据的借款人系孟凡龙。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孟某某与借据借款人孟凡龙系同一人,属不能明确被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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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志强与孙某某、韩某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后,三被告未就双方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支付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为限,即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0000元。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韩某超、李铁应对此笔借款及相应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娄志强借款3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按日1000元计算,总额以300000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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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小利与被告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巨某向赵永借款,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周小利与赵永是夫妻关系,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权。因赵永在庭审前死亡,其继承人均同意原告周小利一人参加诉讼,故对原告周小利要求被告巨某偿还借款75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利息,仅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10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即2008年11月1日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小利借款755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按本金80000元计算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本金75500元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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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陈某某借款,属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借款8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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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许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许占国向原告贾某某借款30000元,并承诺2013年12月10日前还清,事实清楚。原告贾某某要求被告许占国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应予支持。原告贾某某要求被告赔偿催要欠款期间支出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贾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三日)。二、驳回原告贾某某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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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王国庆向原告闫某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闫某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国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王国庆向原告闫某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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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马某某向原告借款77500元,应予偿还,被告杨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张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77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92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34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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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承包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东村工业区残联工程,虽与原告口头协商为合伙关系,但并未就具体投资比例、合伙分工、盈利分配协商达成一致,并于2012年12月为原告出具欠款金额为230000元的欠条,后于2013年8月8号又换打本案借条,并于2013年9月偿还原告10000元,且欠条与借条均没有写明被告还款所附的条件,足以认定原、被告间系以承包合同为名,实为民间借贷的关系。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给付原告借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汪某某借款人民币220000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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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史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被告史建华所在地址,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被告史建华所在地址,法院无法找到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定兴县德农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长:韩春玲审判员:刘俊锋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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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鼎力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靳东及被告史某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靳东因故去世后,被告史某某作为担保人承诺自愿偿还靳东的合同全部贷款本息,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史某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及浮动利率总和已超过月利率2分,故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鼎力巾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36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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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史某某向原告定兴县利农怀参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36700元有证据证实,被告史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定兴县利农怀参种植专业合作社要求被告史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67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保证人张亮承担保证责任,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利农怀参种植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36700元及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2月2日起计算,费率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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