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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XX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9月15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XX国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XX国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36113。被告XX国用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3623.82元,至2017年9月26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进入农行信用卡催收系统,截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8443.4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XX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国经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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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万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9年11月1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万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赵祖辉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50528。被告万某某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4943.64元,至2017年9月26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利息6214.46元,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1158.1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万某某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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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9年10月1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赵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赵某某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40172。被告赵某某用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9996.26元,至2017年9月26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利息8681.89元,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8678.15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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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段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3月1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段金峰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XX国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360075647959。被告段金峰用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13544.87元,至2018年1月9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进入农行信用卡催收系统,截至2018年1月9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6481.1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段金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金峰经公告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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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2月16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闫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闫某某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59960038017083。被告闫某某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14951.65元,至2018年1月9日未按时还款导致其金穗贷记卡透支逾期利息2302.45元,截止至2018年1月9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17254.1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闫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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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9979.89元和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的透支利息2225.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5.82元,及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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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493.63元和截止到2018年10月17日的透支利息5515.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6.50元,及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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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1750元和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的透支利息687.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2.21元,及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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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14910.74元和截止到2018年7月17日的透支利息1458.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49.30元,及自2018年7月18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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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解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解志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3934.55元和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的透支利息2452.3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0.29元,及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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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史全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史全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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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张金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金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11669.99元和截止到2018年3月2日的透支利息1561.7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90.72元,及自2018年3月3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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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张保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保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3097.92元和截止到2018年1月23日的透支利息927.1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9.32元,及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透支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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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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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史某、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史某向原告申请金穗准贷记卡,原告与被告史某签订领卡合约后,约定被告史某在授信额度80000元内透支。原告的记账凭单,柜面重要事项登记簿记载的准贷记卡卡号为62×××63,户名为史某,上述两份证据均有被告史某的签名,故应认定原告向被告史某发放准贷记卡。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在领取准贷记卡后,于2017年1月20日再次透支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透支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原、被告领卡合约的规定,被告史某应从透支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给付利息,该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被告冉继伟与原告签订的《金穗准贷记卡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冉继伟为被告史某透支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史某当庭申请对201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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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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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分别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签订的金穗准贷记卡合约和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主张截止2016年8月11日(不含本日),被告王某某申请的卡号为******的金穗准贷记卡拖欠原告透支本金43,898.58元及利息24,513.59元,并提供相关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某作为该金穗准贷记卡的申请人应承担偿还义务,被告陈某某作为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透支本息,被告陈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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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力彬与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力彬接受被告张某某委托,为其购买保险并垫付保费,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赵力彬为完成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并支付利息,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保险费用11433.6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对利息及给付时间双方没有约定,故本案参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起诉前一日,起诉后被告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为止,按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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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陈坤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坤革申请办理原告农行望都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农行望都支行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被告陈坤革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坤革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贷记卡本金9769.94元、利息2054.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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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徐某支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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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综上,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5月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依据被告王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被告王某某签字确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通过必要的调查、审批程序后,给被告王某某发放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28201260099350。被告王某某金穗贷记卡累计消费19587.06元,截止至2017年9月26日拖欠原告本金及利息31424.9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与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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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车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车某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透支本金29990.87元并支付逾期透支款利息5274.47元及后续利息,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车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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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与靳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靳某某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未能及时偿还,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靳某某偿还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借款本金9864.60元和截止到2018年7月17日的透支利息1507.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6.17元,及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透支本金还请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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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高开区支行与安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安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行高开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高开支行依其申请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高开支行依约向安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安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故对农行高开支行要求安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安某应向农行高开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559.1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0.05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5日为3703.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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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核准并向王某某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王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王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王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6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3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2338.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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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行建华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依其申请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及章程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王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王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王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消费手续费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59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4.7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1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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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张某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核准并向张某某发放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张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张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张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消费手续费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85.57元、消费手续费32.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7.71元及相应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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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刘某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表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农行建华支行核准并向刘某发放了相应信用卡,上述合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刘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刘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逾期违约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刘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刘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98.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9.8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为125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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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吕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吕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吕某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管理类费用及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吕某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801.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17.74元、管理类费用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8日为5815.88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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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签署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张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张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滞纳金等,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张某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取现手续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张某应向农行建华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78.53元、取现手续费5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1月28日为11101.11元,后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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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建华支行与史某某、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史某某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表及相应《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郭某某与农行建华支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个人卡)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行建华支行依约向史某某发放了相应额度的信用卡,史某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应依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包含透支款、透支利息等,郭某某作为保证人,依约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农行建华支行要求史某某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透支利息,要求郭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郭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史某某追偿。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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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卢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杨某应就其与许孟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杨某在本案提交的信用卡对账单与其诉讼请求不能相互对应,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法律关系,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实杨某在本案的诉讼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杨某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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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景小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景小臣向原告清苑农行申请信用卡,原告依约向其发放信用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因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在原告依约发放信用卡,并履行合同义务后,在该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被告景小臣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故被告景小臣作为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红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02.85元,利息3578.95元,滞纳金581.33元,共计6963.1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要求被告景小臣偿还自2016年4月28日至清偿完毕日的利息及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景小臣未答辩、举证,开庭时未到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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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农行按照被告于某某的申请,向被告发放了贷记卡,被告凭其持有的贷记卡透支清苑农行本金11999.06元,原、被告间已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清苑农行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于某某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于某某偿还透支本金11999.06元、透支利息927.43元、违约金374.41元、消费手续费93.6元,共计13394.5元,原告提交了于某某的贷记卡,卡号为62×××44的账户详细信息和催收资料信息加以证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于某某透支本金产生的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5月2日,故应由被告于某某支付自2017年5月3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滞纳金。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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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马会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领用信用卡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通过审核被告的收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定给予被告消费额度为10000元的权限,并按合约的约定履行了信用卡使用的说明义务。被告持贷记卡透支消费欠下本金9566.68元,双方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17年3月22日本金9566.68元、利息1103.17元、违约金553.33元,共计11223.18元,提交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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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胡志民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领用信用卡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通过审核被告的收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定给予被告透支额度为20000元的权限,并按合约的约定履行了信用卡使用的说明义务。被告持贷记卡透支欠下本金19870.19元,双方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17年8月3日被告胡志民仍欠透支本金19870.19元、透支利息2240.3元、违约金1163.84元,共计23274.33元,提交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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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清苑支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领用信用卡的申请,与被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通过审核被告的收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定给予被告透支额度为5000元的权限,并按合约的约定履行了信用卡使用的说明义务。被告持贷记卡透支欠下本金4971.97元,双方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被告即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享有向被告主张还款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截至2017年7月13日透支本金4971.97元、透支利息304.13元、违约金186.83元、取现手续费28元,共计5490.93元,提交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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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赵某某、赵铁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某某使用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向其发放的贷记卡透支380,000元用于在被告亿鑫汽车公司处购买丰田普拉多汽车一辆,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农行唐县支行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赵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农行唐县支行要求被告赵某某偿还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的借款本金157,121.33元、分期手续费9,626.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79元,利息95,703.16元。应予支持。自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赵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被告赵铁桥作为被告赵某某的父亲,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赵某某的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被告赵铁桥应当同被告赵某某一起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另,被告赵某某从2014年3月9日向原告贷款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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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金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在庭审时申请撤回其第三条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对本案抵押物宝马7系740汽车的变现价款在被告刘金生、张聪利应当偿还的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刘金生使用原告向其发放的贷记卡透支900000元用于在被告亿鑫汽车公司处购买宝马7系740汽车一辆,被告刘金生与原告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刘金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金生偿还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的借款本金432695.63元、分期手续费228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889.31元、借款利息258153.2元,共计723538.14元,应予支持。自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刘金生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被告张聪利作为被告刘金生的妻子,其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被告刘金生的借款本金、分期手续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被告张聪利应当同刘金生一起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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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田某、刘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田某垫付车款,被告田某领用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田某未按约还款,至2019年1月16日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合计93965.26元,被告田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刘某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告田某、刘某将涉案车辆抵押给原告作为分期付款的担保,原告主张对案涉抵押物雪佛兰科鲁兹汽车的变现价款在被告应偿还范围内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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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牛某某、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牛某某垫付车款,被告牛某某领用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但被告牛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9年1月16日共欠原告本金及利息、借款手续费、违约金合计221069.16元,被告牛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陈某某对该笔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对涉案车辆的变现价款在被告应偿还范围内优先受偿,但是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了该车辆抵押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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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向原告农行唐县支行申请信用卡,双方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该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农行唐县支行要求被告侯某某还贷款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33元;及自2019年1月17日起以贷款本金9505.1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并按月计付复利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贷款本金9505.18元、利息7246.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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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徐某某、徐兰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徐某某使用原告向其发放的贷记卡透支100,000元用于在被告唐县亿鑫公司处购买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被告徐某某与原告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徐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截止到2019年1月16日的借款本金45,014元、借款手续费2,471.31元、逾期违约金1,354.17元及借款逾期利息28,106.89元共计76,946.37元,应予支持。自2019年1月17日之后的利息,被告徐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原告作为涉案车辆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抵押权人,对该车辆的变现价款在其应受偿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被告唐县亿鑫公司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应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另,原告要求被告杨爱花、徐兰坤在继承徐运起的遗产范围内就被告徐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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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杨某某、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原告与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专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杨某某垫付车款,被告杨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被告杨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49590.68元,被告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何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未按约还款、被告亿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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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吴某某、李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吴某某垫付车款,被告吴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被告吴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44775.58元,被告吴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李某、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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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杨某某、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杨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原告与被告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穗信用卡增值服务补充协议--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专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杨某某垫付车款,被告杨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偿还原告借款,但是被告杨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49590.68元,被告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何某某作为共同还款人未按约还款、被告亿鑫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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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姜某某、姜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姜某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姜某某垫付车款,被告姜某某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以信用卡的形式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但是被告姜某某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欠本金150780.94元,被告姜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姜某某、唐县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也构成违约。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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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王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使用原告提供的信用卡透支业务后,与原告建立借款合同关系,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借款本金9251.19元、利息2631.08元及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林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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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邓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振国承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邓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826.01元,利息3954.41元及2017年10月27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原被告约定的信用卡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被告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良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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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县支行与崔某某、崔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通知单、借款凭证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上述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崔某某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及被告崔某某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农行安新县支行借款40,000元并于2017年9月26日到期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利息清单证实截止到2018年1月2日,被告崔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8.89元,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崔某某系王海春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在贷款业务申请表中签字确认对该笔借款知情,故被告崔某某应与被告王海春共同偿还借款。被告崔旭平、王海春作为保证人在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按合同约定在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四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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