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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驾驶秸秆粉碎还田机为原告实施秸秆还田作业,因未尽安全防范及机具运转时前后严禁站人的告知义务,致使在作业过程中,由秸秆粉碎还田机卷起的石子击伤原告的右眼,造成原告右眼球摘除五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对此,被告王某某、李某应当承担因此损害结果造成的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未了解该秸秆粉碎还田机的安全性能以及存在易造成他人伤害潜在危险的前提下,未与作业机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松了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五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给其精神及今后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与不便,故对原告要求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考虑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全案情况,酌情给予10000元的支持认定;对于原告诉请的营养费赔偿项,因原告未提供需要加强营养的相关证据,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确定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0439.14元,误工费3522.28元(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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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尚某某、胡某某、某某保险公司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尚海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平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玉花、徐建美无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尚海永承担70%的责任,平伟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尚海永系被告胡兰震雇佣司机,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此次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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