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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青海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姜青海、被害人林某某2均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双雇员,交通事故发生于林某某2、姜青海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姜青海负全部责任,林某某2无责任,可以认定姜青海存在重大过失,故赵双与姜青海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陆宁公司,挂靠人为赵双,被挂靠人为陆宁公司。肇事车辆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姜青海、被害人林某某2均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双雇员,交通事故发生于林某某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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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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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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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证驾驶,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积极救助伤员,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穆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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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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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理赔,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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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发 代理审判员  段 超 代理审判员  郑 东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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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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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并因此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曙光 代理审判员  郭宏伟 代理审判员  郭 洁 书记员: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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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使被害人魏生才死亡的重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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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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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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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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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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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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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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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悔罪,且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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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报废、超载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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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边金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边金某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边金某系自首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金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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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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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方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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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甄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甄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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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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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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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一、被告人刘某某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二、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及同车人马某甲、刘某甲的证言,结合公安交警大队的破案报告,能够证实刘某某在发生交通肇事后,指使其他同车人证明肇事车辆是被害人王某甲所驾驶,其主观目的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不具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编造事实,隐瞒真相,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不构成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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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结合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程度,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在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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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犯罪过程,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结合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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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董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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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李某甲窝藏、包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他人来现场顶替,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李某甲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某丙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三百零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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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父亲沈爱军自愿替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被告人,量刑时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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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肇事之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被交警询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获得对方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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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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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至庭审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姜跟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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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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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田某某已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结合其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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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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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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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在现场等侯警方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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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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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交通肇事罪,米某某窝藏、包庇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程艳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米会盼明知程艳召为犯罪人员,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王海青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3)高刑初字第11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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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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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蓝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蓝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蓝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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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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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赵某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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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甲在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被告人孙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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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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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齐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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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在亲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了受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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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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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亲属的配合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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