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告人陈XX之交通肇事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首先在其承保该肇事车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依责论处,由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负相应赔偿之责。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愿意在民事上补偿受害人家属的理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无法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魏XX、张XX上诉提出要求给其二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其均为成年人,又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人属依法被抚养人的范畴,故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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