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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尹维洲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大冶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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