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庄检公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孙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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