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达到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达到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可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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