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无牌照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接到鑫华矿业保卫科电话后,主动到鑫华矿业保卫科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