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雷宗儒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油锯一把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雷宗儒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刘朝东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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