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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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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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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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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能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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