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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56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4-11-14 北京高院典型案例 评论 0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8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驳回支某1等四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10000元由支某1等四人共同负担。宣判后,支某1等四人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支某1等四人因支某3溺亡而主张管理机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主要争议在于支某3溺亡事故发生地点的查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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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林市金帝KTV员工。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甲父亲。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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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三人死亡、二人重伤、五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郑某某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由其犯罪行为给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郑某某所驾车辆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保渭南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依法应先由财保渭南分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交强险不足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按照其所承保的交通肇事责任方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郑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该保险公司应按70%的赔偿比例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比例赔偿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保险金额仍不足以赔偿的损失部分,由郑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管仲作为购车人及实际运输经营者,依法应与其所雇佣司机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贺某作为肇事一方,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其应对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的金额后的余部损失,按30%的赔偿比例予以赔偿。贺某作为实际客运经营人将其所购置的中巴客车挂靠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临潼三运司,故临潼三运司应对贺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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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生 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 代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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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孙某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孙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此项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穆文种、穆远桥、穆远力、木艳丽、孟二九所提“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孙某畸轻”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所提相同代理意见。经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关于上诉人穆文种、穆远桥、穆远力、木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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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曹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与车主杜乾坤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但应在赔偿总额中对杜乾坤赔偿的部分予以相应扣减。对于被害人应按农村或城镇标准赔偿问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二被害人虽系农村户口,但鉴于其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打工且办有暂住证的事实,被告人可按农村与城镇居民标准的平均值对原告人进行相应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具体赔偿数额和赔偿范围,本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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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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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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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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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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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生、白文花、张莉静造成了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告单位陕西天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被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之理由,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案发路段围挡上的行车指示牌系由该道路改造工程项目部设置,并非由交管部门设置,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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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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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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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国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自首、过失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某系死者刘某某的母亲,1939年8月29日出生,为农民。刘某某兄弟四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辩称,只在主车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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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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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A交通肇事罪与郑某某、王某某、王某某A、李某某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A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致被害人王某某C死亡,且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责任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大小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就个案而言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性。主次责任划分比例上虽然没有具体的立法标准,但主次责任比例的划分,应体现行为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其原因是受害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携带头盔,该违法行为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所以不应当对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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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涂某乙超载的事实已由办案机关经过称重确认,涂某乙本人也签字确认,代理人所提供的送货单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保险公司空白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也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涂某乙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罗甲、涂某甲、罗某甲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雇佣涂某乙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鸿源运输公司虽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转让并交付给罗甲、涂某甲、罗某甲,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财保大荔公司和信达财保内江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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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效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效方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十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给付效方所驾驶车辆上的受伤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首先由王晓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龙口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24万元范围内对各受害人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剩余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肇事各方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责任按比例予以分担。被告人付效方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王晓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应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王晓在该事故中系刘克山雇佣的司机,故应由刘克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晓驾驶的实际车主为刘克山的肇事车辆鲁F×××××-鲁Y×××××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与刘克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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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效方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效方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十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给付效方所驾驶车辆上的受伤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首先由王晓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龙口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24万元范围内对各受害人的损失按相应比例予以赔偿,对于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剩余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肇事各方当事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过错责任按比例予以分担。被告人付效方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王晓对该事故负次要责任,应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因王晓在该事故中系刘克山雇佣的司机,故应由刘克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晓驾驶的实际车主为刘克山的肇事车辆鲁F×××××-鲁Y×××××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与刘克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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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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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刘某、薛某、薛某甲、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刘某、薛某、薛某甲、任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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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孟某于事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孟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刘美英死亡造成的丧葬费、交通费、诉讼保全费、尸体处理费、尸体检验费等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及4人10日的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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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限速行驶,对前方车辆状态观察不周,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甲本次犯罪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并结合被告人董某甲悔罪表现,被告人董某甲符合缓刑法定条件,可适用缓刑。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雇主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原告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死者柳某甲生前已经实际在城镇长期居住并务工连续一年以上,并且参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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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中厚无证驾驶附带民事被告人敖某某三轮摩托车运载村民回家,造成一人死亡、七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敖某某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其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敖某甲,没有对其所有的车辆妥善管理,致使被告人敖某某多次无证驾驶该车辆,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20%为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诉请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其住院医疗费及二次手术费用,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六条  、第十五条  一款(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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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张韬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士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邦保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部分,再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斌负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士安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268026元、丧葬费24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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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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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刘某甲、朱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妻子主动报警,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垫付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所提经济损失,经查,被害人刘某乙殁年85岁,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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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雒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肇事发生后就事故造成被害人姚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能积极主动地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陕K37409号三轮汽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绥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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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常某某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常某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常某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常某某甲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蒙LJ6319小型汽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寿财险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被告人常某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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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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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具有故意犯罪前科,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应对其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冀JD2冀J×××××W95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判决应为本案二死者近亲属在该交强险限额内预留份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损失在扣除交强险预留份额后,应由被告人胡某承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代理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胡某同受害人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害人对胡某无驾驶证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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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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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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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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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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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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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刘某、丁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人的、陆某丙、张某甲、李某、陆某丁、陆某戊、人的、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刘某、丁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人的、陆某丙、张某甲、李某、陆某丁、陆某戊、人的、人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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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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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李某甲、刁某、王某、李某乙、李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李某甲、刁某、王某、李某乙、李某丙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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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杨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还应对被害人周某2的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杨小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曾因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小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小某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1、万某2、万某3、周某1、黄某要求被告人杨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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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还应对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要求被告人马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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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在宣告判决前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这一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颜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保险湛江公司亦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坦白认罪提请对被告人颜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凌某1要求被告人颜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保险湛江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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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上诉人孙元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关于上诉人新希望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上诉人左某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左某和孙洛明均系上诉人新希望公司员工,其中孙洛明是老员工,左某是新员工,均从事饲料销售业务。涉案事故发生当日,孙洛明是去拜访公司客户方正富。上述事实上诉人在二审中亦予以认可。左某在一审中陈述其是跟随孙洛明去拜访客户,在二审庭审中,左某进一步陈述,其作为新员工,公司安排其跟在孙洛明后面熟悉业务。结合查明的事实,左某的陈述具有合理性,并且该陈述得到孙洛明的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故左某跟随孙洛明去拜访单位客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上诉人以案涉客户所在地不属于左某的销售区域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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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人臧某交通肇事致受害人王某乙死亡,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关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人王某甲主张的三项损失认定如下:1、丧葬费30891.5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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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致常某丙受伤后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人崔某、常某甲作为死者近亲属有权就常某丙死亡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被告人徐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理。苏J×××××号二轮摩托车在紫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次事故的损失应当首先由紫金公司在120000元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因常某丙驾驶的车辆为非机动车,徐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故由徐某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人崔某、常某甲主张的医疗费119496.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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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康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火康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604686元,包括丧葬费人民币336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67086元、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4000元。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494686元。针对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情况,综合评判如下:一、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生前居住在城镇多年。经审查证据材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当地村民组织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生育有一子两女以及具体的家庭状况,被害人长期与儿子生活在城镇,此情况与证人陈某3的证言相吻合,同时得到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印证;另经审查,事发地点位于被害人儿子住处的附近,一定程度上亦印证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由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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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之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同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肇事车辆苏0764005号变形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尹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尹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已放弃要求被告人尹某某承担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经济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以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规定,车辆买卖已交付,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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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且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其是与夏某丙所驾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没钱赔偿对方损失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车与夏某丙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致夏某丙跌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与夏某丙的死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王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王某所骑的电动正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故而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因被害人夏某丙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损失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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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赵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陈某2死亡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确定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为56559.46元、住院伙食补助(20元/天×6天)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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