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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决定从轻处罚。鉴于各原告人的合法损失基本能得到赔偿,被告人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且被告人梁某某尚在哺乳期,决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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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宏、邵龙秀上诉提出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彭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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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涂某乙超载的事实已由办案机关经过称重确认,涂某乙本人也签字确认,代理人所提供的送货单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不予确认。保险公司空白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也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涂某乙因交通肇事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罗甲、涂某甲、罗某甲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雇佣涂某乙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鸿源运输公司虽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转让并交付给罗甲、涂某甲、罗某甲,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财保大荔公司和信达财保内江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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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滕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滕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滕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7173元×20=743460元;丧葬费61783元÷2=30891.5元;司法鉴定费510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办理丧葬事宜均有交通费用、误工损失,故误工费、交通费酌定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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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驾驶拖拉机肇事致被害人吴某甲受伤及倪某乙死亡,依法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事故发生前,被害人吴某甲及倪某乙系射阳县射阳盐场的职工,因此,倪某乙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害人吴某甲的误工损失等也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倪某甲主张的因倪某乙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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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在案发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发生事故,且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因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人作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按照其事故责任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原告人张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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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确定的丧葬费中已包含了存尸、停尸等费用,故不予支持。原告方主张雷某2、郭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对雷某2的主张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对郭某是否分有土地及丧失劳动能力有异议,经查,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郭某的健康状况及生活来源,原告提供的金祥乡跃进村村委会出具郭某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郭某属于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是否有耕地并不能当然的产生收益,故应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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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据以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原审被告人杜某因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其应予以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作为肇事辽B×××××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大连军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乐公司)作为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辽B×××××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驾驶员谢玉山的雇主,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玉山作为军乐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军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的总额为人民币459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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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1 、娄某2、娄某3、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娄某1、娄某2、娄某3请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为690496.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9500.00元(32975.0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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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造成一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2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张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辩护人辩称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2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120000元内赔偿梁某1、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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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后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案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已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10,0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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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东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鉴于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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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保护。被告人吕某某肇事后自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车辆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吕某某自首及与被害人就保险公司理赔之外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又得到被害方谅解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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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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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投保的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请求赔偿合理经济损失为212196.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8350.00元(35670.00×5年)、丧葬费33846.00元(5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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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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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常某某案发后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同原告人刘某1、张某1、张某2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三原告人对常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常某某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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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付某家属的精神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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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在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因被告人金某的犯罪行为致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被告人金某所驾肇事汽车已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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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吴某1、万某1、吴某2、万某2、崔某、王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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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肇事行为确实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要求合理的经济损失372429.26元依法给予保护。因被告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辆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120000元按照二原告损失项目费用比例给予赔偿,不足部分252429.26元(王:191761.91元,赵:60667.35元),由中华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李某承担的责任比例80%即201943.41元(王:153409.53元,赵:48533.88元)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海杰、赵淑荣请求给付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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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军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小军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小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二、被告人吕小军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崔某2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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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果,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其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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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5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尾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在行车道路上靠边停车维修车辆时,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某3醉酒、超速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导致五人死亡,事故中王某3和原审被告人王某5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审被告人王某5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原审被告人王某5具有自首情节。原审被告人王某5所驾驶的牌号为×××2号车辆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2所有,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2号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某公司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王某5驾驶改型、超载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即保额的10%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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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田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附带民事部分计算方法、赔偿数额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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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嘉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嘉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李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告人李嘉某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蕫某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孙某2、蕫某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22652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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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在保险理赔金之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为1174137.5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保险公司赔偿以外部分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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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安某某、卞某、陈某一、赵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中的合法部分(即本院已认定的部分)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即原告人卞某、陈某一提出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二原告人户籍居住地均为农村,且未提供实际在城镇居住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虽然原告人卞某提供了租房协议书及证人的证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卞某实际在城镇居住的事实,还应提供社区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佐证,故该二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及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人卞某提出应按其每月工资2500元计算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经查,卞某提供的仲裁调解协议书只能证明2017年7月5日,经盘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卞某与盘锦祥泰燃气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此证不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时2016年7月30日之前卞某与盘锦祥泰燃气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以及卞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亦不能证明款项的具体来源情况,该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卞某的工作单位及工资情况,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应按其户口性质即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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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邱某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拨打120、122并积极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因交通事故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医疗费1638.05元、何某1的医疗费8219.85元,由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及相应的病案予以证实,故对于二人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人诉请的林某3的丧葬费36389.5元、死亡赔偿金589446元,何某1的残疾赔偿金589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以及何某2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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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其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问题,因该权利为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原审判决未予明确亦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故原审判决未予明确不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主张因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根据保险合同应免除其赔偿责任。但保险合同所约束的是合同双方,不应及于第三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针对的合同对象是签订合同的相对人,亦不能直接作用于第三方,故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乌海市日亨物流有限公司是否与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诉人保险公司并无利害关系,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姚某某与原审附带民事各原告人均未提出异议,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评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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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及其委托代理人以“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提出代理意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曹某某、李某乙、王某乙及其代理人以“王某乙是非农业户口其抚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佟某某、蒋某某不承担责任是不当的”为由提出上诉。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已经给予了充分论证,上述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王某丙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甲、曹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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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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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因原审被告人曹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应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曹某投保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合理,原审判决对此已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宇桐审判员  董 莉审判员  李晓霞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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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某作为侵权人,其所驾驶的辽P27D25号轿车已已在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应在商业险保险合同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2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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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某2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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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鄂某2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鄂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鄂某2在现场等待公安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鄂某2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规定,被害人吴某2的经济损失为69049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659500元(32975元∕年×20年)、丧葬费30996元(5166元×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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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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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的田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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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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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纪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纪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外购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租床费、复印费、实际发生护理费、实际发生特殊护理用品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赔偿后续护理费440701.00元、后续特殊护理用品费54750.00元的数额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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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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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凯莱公司雇佣解某做旅游宣传工作,解某去赤峰报送旅游合同时发生交通事故,系职务行为,凯莱公司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将未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未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交给被告人解某驾驶,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请求过高部分及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赤峰凯莱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栾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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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对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因交通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原审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考虑,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中虽有驾驶员要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但未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戴鸥审判员杨丽审判员苗宇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书记员刘家卿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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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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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与骑自行车的金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金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的后果,且被告人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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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与、马海生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海生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马海生打电话报警,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马海生积极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5万元,后与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海生除去已经支付给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万元赔偿款外,被告人马海生再赔偿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且已全部赔偿到位,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马海生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海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可以宣告缓刑。因被告人马海生交通肇事的行为给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因被告人马海生已与四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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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在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某受被上诉人黄X显雇佣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崇X臣死亡,上诉人崇X旭、崇X福、初X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被上诉人黄X显应予赔偿;上诉人李某某驾驶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灯塔X财运输队,系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崇X旭、崇X福、初X文提出的应按城镇收入标准赔偿上诉人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在卷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崇X臣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镇米X沟村XX号,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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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投案,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承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害人白某某负此起事故次要责任,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可减轻熊某某的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损失总额的70%予以赔偿。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4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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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杜志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为:1.伤残认定不合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上诉人呈保的主挂车,在本案中结合为一体使用,保险只能按照主车险种赔付,挂车不参与赔付,3.马某等三原告人的营养费不应支持,张某1的住宿费用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代理意见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杜志远因其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依据杜志远的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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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戴某某提出,被害人乘坐无驾驶证学员驾驶的机动车,对自身死亡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减轻上诉人的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核,被害人郭某生明知原审被告人罗某甲系无驾驶证学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而乘坐,确有过错。但一审在责任认定及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比例时,对此情节已予充分考虑,二审不再予以重复评价。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戴某某提出,小型客车的车主罗某乙应当承担一定比列的事故责任,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的上诉理由,经核,在一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与被告人罗某甲、附带民事被告人罗某乙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一审法院制作并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因此,一审判决不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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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乙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但无法达到上诉人马某甲的证明目的,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另查明,陕西宇宏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合同协议载明:运费付款方式为预付油卡16.5万元,余款货到现场付清运费尾款。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马某甲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核,第一,根据在案证据,2016年12月16日,上诉人马某甲实际经营的×××号货车与肇事车辆×××号货车共同为陕西宇宏大件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从新疆承运货物到陕西富县,马某甲雇佣马某乙为司机驾驶×××号货车运输本次货物。但因李某甲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故障,落后于其他四辆承运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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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逃逸二十分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与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陈某某、殷某、殷某某、丁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凡是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的,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首先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公司在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陈某某、殷某、殷某某、丁某死亡赔偿110000元、医疗费1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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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驾驶半挂大货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小型拖拉机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被告人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附带民事原告关于停尸费、整容费、装穿衣服等30000元的诉讼请求已包含在丧葬费中,故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被抚养人子女的村委会证明应当加盖派出所印章,虽然当地派出所不给加盖印章但不影响其证明效力,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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