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积极报警并在原地等待,公安干警赶到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丙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张某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侯马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曹某某调查评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甲、闫某、闫某乙、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人所驾驶车辆所投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理应由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上诉人张某甲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上诉人张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对其损失予以直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某构成自首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杨某未离开现场,但其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故该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但认为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侯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刑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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