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六人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侯海淼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海淼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5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海淼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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