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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以致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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