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绍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绍永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绍永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绍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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