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朱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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