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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褚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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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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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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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杜某某盗窃案)_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杜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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