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何树文雇佣的雇员邹某某驾驶驾驶无号牌宏宇牌926型装载机与刘亚彬驾驶的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刘亚彬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摩托车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该事实经依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亚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驾驶人邹某某系被告何树文雇佣人员,在从事施工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何树文系无号牌宏宇牌926型装载机的车主,所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邹某某的责任应由雇主何树文承担。被告依安县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树文系承揽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此起交通事故系雇员邹某某与刘亚彬之间发生的,发包人只对雇员遭受人身损害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依安县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依安县恒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城镇人口赔偿损失但是四原告系农村户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马景财与原告赵某某或依安县淑华纸业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劳动法律规范,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被告与依安县淑华纸业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方式不受依安县淑华纸业的管理和约束,原告虽然规定了被告的上下班时间,但被告的工作报酬是按效益提成,其下班时间可自行决定,工作时间相对自由,而且原、被告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关系,故原、被告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与劳动者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务,另一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卢娜娜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杨婷的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卢娜娜应当对二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但因责任人卢娜娜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其应当以其个人遗产对二原告进行赔偿。如有继承事实,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二原告予以赔偿。经核算卢娜娜名下财产与所负外债几乎相当,被告张秀平、卢清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告程某与程思瑶未继承卢娜娜遗产,故本院对二原告诉请卢清、张秀平、程某、程思瑶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卢娜娜生前系被杨鲁臣所雇佣,卢娜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因此杨鲁臣应对作为杨婷继承人的二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被告宇通驾校对其承担责任不予认可,但因杨鲁臣一直以该驾校分校名义在当地招生,上述学员均系通过该驾校名义参加培训及考试,且杨鲁臣向该驾校缴纳部分费用,宇通驾校从中获取相关利益,故应认定杨鲁臣与宇通驾校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现杨鲁臣所雇佣职员在接送学员考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卢娜娜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杨波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卢娜娜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但因责任人卢娜娜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其应当以其个人遗产对原告进行赔偿。如有继承事实,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经核算卢娜娜名下财产与所负外债几乎相当,被告张某某、卢某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卢娜娜未有财产可供继承,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卢某、张某某程某辉、程某瑶予以赔偿不予支持。又因卢娜娜生前系被告杨某臣所雇佣人员,卢娜娜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故杨某臣作为雇主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被告宇通驾校对其承担责任不予认可,但因杨某臣一直以该驾校分校名义在当地招生,上述学员均系通过该校名义参加培训及考试且杨某臣向该驾校缴纳部分费用,宇通驾校从中谋取相关利益,故应认定杨某臣与宇通驾校分校之间存在挂靠关系,现杨某臣所雇佣职员在接送学员考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宇通驾校应当依据上述法律关系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宇通驾校主张不予承担责任的抗辩观点不予采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将原告马淑琴撞伤,经依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马淑琴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张某某对原告马淑琴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的黑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交强险中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万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经赔偿原告20680.70元,数额不足11万元,故对于原告的残疾赔偿金9662.8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亦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马淑琴残疾赔偿金9662.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066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原告受伤的事实,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现场是为了划分事故责任,而且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系证据的一种,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对于事故责任仅是缺少了一项证据,但并不能否定事实,本案中虽然事故责任未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但依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自述,能够查明事故责任,可以将事故责任予以划分,本院对被告联合村委会以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联合村委会主张原告张文成系由东向西行驶时摔伤的,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依被告联合村委会支部书记杨井芳自述,其在该轧坏路段上东西两头都设了路障,东边的路障设立在轧坏的涵洞东边,西边的路障设立在联合村五屯东头,如果原告从东向西行驶,行驶到东边的路障时必然得绕到土道上才能过去,但是从土道绕过去绕不到两个路障中间,只能绕到西边路障的西边,按照原告方提供的证人证实,原告张文成的受伤地点在西边路障的东边也就是两个路障中间,不符合被告联合村委会的说法即从东向西行驶,从而判断原告系由西向东行驶,故对被告联合村委会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联合村委会主张原告受伤后在医院自述是摔伤的,并且通过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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