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通过的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协议。本案中,案外人杜宝霞享有对债务人陈某某的到期债权130万元,经双方结算后签订协议(证明),杜宝霞将该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柴建国。债权转让后陈某某给柴建国出具了借据、还款计划、承诺书,以及一处房屋和四个车库的抵押担保手续。上述合同订立以及债务人陈某某为债权人柴建国出具的相关手续,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柴建国作为受让人,向协议(证明)的债务人陈某某主张还款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是在原告胁迫下签名,证明中“债物”转让给原告不是“债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三人张某某与张某某明知争议的车辆已经设立抵押,而双方又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买卖协议,将张某某所有的争议车辆顶账给了张某某,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人张某某并未真正获得争议车辆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张某某又与原告李某某签订以旧换新协议属于无权处分,该行为亦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第三人张某某在薛某某诉讼案件两次庭审笔录中均表示争议的车辆卖给齐齐哈尔的人,价格为180000元。二第三人的说法、做法均互相矛盾,但无论哪一种说法、做法均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人张某某在无权处分且争议车辆设置抵押的情况下与原告李某某签订的以旧换新协议,同时该争议车辆的行驶证在被告薛某某手中,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仍登记在第三人张某某名下,原告李某某取得争议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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