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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雨与赵某某、高某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驾驶机动车辆送货,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也有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对此提供劳务一方也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也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  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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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雨与赵某某、高某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为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运送货物,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劳务一方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及指挥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有专业驾驶技能的提供劳务者,其在车辆上路前未对车辆进行检查;在车辆从匝道驶向高速公路时,发现车身发抖,方向不受使,事后原告亦向交警部门自认车辆“带病”,但原告没有停车处理或驶离高速公路,而继续驾车行驶,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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