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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戚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有B2驾驶证,其虽提供了其与黑龙江东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某从事工种为汽车驾驶员,月工资为4500元。但从原告提供的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黑龙江东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发放明细表证实其工资发放标准是按出勤天数计算,对原告误工费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交通运输业上年度职工平均标准(38346元)确定。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6日18时45分许戚某某驾驶起亚牌黑D7930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佳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桦川县东河乡九阳村加油站附近与正在公路上由南向北步行的李某某发生刮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伤后原告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8天,支付医疗费21766元。经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书认定:戚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戚某某驾驶的起亚牌黑D79308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经佳木斯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10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伤后需1人护理,护理期限为50天,营养期限为伤后50天,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术。伤后戚某某给付2000元。另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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