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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卢某某、段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被告卢某某驾驶被告段某某所有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注意瞭望前方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卢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卢某某、段某某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所辩的肇事车辆驾驶证、行驶证未年检因无相关证据且公安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对原告张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并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部分医疗费用与本次事故无关,却未提出对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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