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井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某某伙同侯某某,多次非法转移公共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赵某某、侯某某均为主犯。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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