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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社成员,在被告处购买农药时,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和该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原告提供农药使用及病虫草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相关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作为合作社,明知原告购药用途,对其水稻种植面积亦有掌握,仍放任原告超量、重复购置除草剂,不加以劝阻和指导,导致原告在使用农药除草剂时,错误的超量、重复施用农药,且将两种以上农药组配后使用,产生叠加效应,致使其种植的水稻产生药害并减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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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社成员,在被告处购买农药时,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和该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原告提供农药使用及病虫草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相关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作为合作社,明知原告购药用途,对其水稻种植面积亦有掌握,仍放任原告超量、重复购置除草剂,不加以劝阻和指导,导致原告在使用农药除草剂时,错误的超量、重复施用农药,且将两种以上农药组配后使用,产生叠加效应,致使其种植的水稻产生药害并减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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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社成员,在被告处购买农药时,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和该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原告提供农药使用及病虫草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相关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作为合作社,明知原告购药用途,对其水稻种植面积亦有掌握,仍放任原告超量、重复购置除草剂,不加以劝阻和指导,导致原告在使用农药除草剂时,错误的超量、重复施用农药,且将两种以上农药组配后使用,产生叠加效应,致使其种植的水稻产生药害并减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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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今昔与桦川县农丰农资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作为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原告作为被告的合作社成员,在被告处购买农药时,被告未按法律规定和该合作社章程规定为原告提供农药使用及病虫草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相关说明,未尽到法定义务。而且,被告作为合作社,明知原告购药用途,对其水稻种植面积亦有掌握,仍放任原告超量、重复购置除草剂,不加以劝阻和指导,导致原告在使用农药除草剂时,错误的超量、重复施用农药,且将两种以上农药组配后使用,产生叠加效应,致使其种植的水稻产生药害并减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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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羲与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011年,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就履行赡养义务达成赡养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因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发生矛盾,原告要求独立生活,该赡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子女每年支付1000元赡养费,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没有异议,被告李某某提出家庭条件不好,外债多,收入低,负担不起1000元赡养费。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告李某某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给付2011年至2015年李某某和李某某已经给付的赡养费35000元,因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就履行赡养义务达成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已经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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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海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黑DT677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人寿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二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损失的医药费6214元在二原告所受损失的医药费总额中所占比例为56.52%,故被告人寿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药费5652元。原告赵海某损失的医药费4780元在二原告所受损失的医药费总额中所占比例为43.48%,故被告人寿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海某医药费4348元。原告王某某损失的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被告赵海某损失的误工费、就医交通费总额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数额,故被告人寿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共计8011元,赔偿原告赵海某误工费、就医交通费共计672.8元。原告王某某所受超过交强险限额损失的医药费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2500元,由于黑DT6777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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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芝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某在本案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原告医疗支出14314.63元,住院期间应获赔伙食补助费5700元(57天×100元),酌情给予营养费2000元,合计22014.63元属于医疗支出范围,由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万元,剩余12014.63元由承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根据原告的本身实际情况和医嘱意见,原告住院期间及卧床休息治疗期间,应给予一人护理费用,即支持原告的护理费用16029元(117天×137元),由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人财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的5000元,在执行中应予扣除。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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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李X主张与被告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原告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过补偿合同,或被告同意补偿原告损失,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要求给付补偿金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304.50元由原告李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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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诉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对楼房接层,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进行维修达到原有正常使用功能并恢复供排水、供电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房屋现正常使用,且有水和电,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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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对楼房接层,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进行维修达到原有正常使用功能并恢复供排水、供电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房屋现正常使用,且有水和电,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的补偿费450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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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佳木斯同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对楼房接层,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房屋进行维修达到原有正常使用功能并恢复供排水、供电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房屋现正常营业,且有水和电,不存在恢复的问题,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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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生与尹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系合伙关系。虽然被告尹某提出其只是代理被告张某某收取尚东家园工程款,不是公司股东。但从原告及被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无论是公司账户的设立、公司日常费用的报销、公司工程款项的结算,均能够证明被告尹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两人构成合伙关系。原告受二被告雇佣从事技术负责人、工长工作,对于拖欠报酬的事实及数额,被告张某某予以认可,现二被告无正当理由延迟给付原告劳务费,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张某某连带给付原告高永生劳务费9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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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尹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系合伙关系。虽然被告尹某提出其只是代理被告张某某收取尚东家园工程款,不是公司股东。但从原告及被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无论是公司账户的设立、公司日常费用的报销、公司工程款项的结算,均能够证明被告尹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两人构成合伙关系。原告受二被告雇佣从事材料员工作,对于拖欠报酬的事实及数额,被告张某某予以认可,现二被告无正当理由延迟给付原告劳务费,属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尹某连带给付原告范某某劳务费491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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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黑龙江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照《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原告的被动迁房屋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义务。现回迁期限已届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为原告安置回迁房屋。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农村房屋宅基地执照系变造形成,且原告非本村村民,因此应按二折一的比例回迁安置。本院认为,佳木斯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被拆迁人在搬迁前,应及时向拆迁人提供与拆迁有关的证件、批证和资料。而后双方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办裁决。参照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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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何某、王某某、鲍某某、何某、赵欢欢、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王某某、何千、郭某有、陈某某、齐某某、肖志强、谷某某、郭某、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吕淑梅、刘某某、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何某、何某、刘某某、刘某某、庞某某、赵某、王玉山、王某某、刘某某、申某某、杨某某、项某、郭某祥、庞庆春、杨某某、杨某生诉麻名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双方具有劳务关系,原告在完成了劳务后,被告有义务依约给付劳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麻名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何某、王某某、鲍某某、何某、赵欢欢、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郭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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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二上诉人欠其10000元卖车款,事实清楚,二上诉人对此无异议。现上诉人主张已经偿还被上诉人丈夫刘欣欣8800元,尚欠1200元未偿还,且该笔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荆献龙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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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故被告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吴某系该肇事车辆的实际登记车主,故被告吴某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吴某、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垫付37768.88元及为原告垫付的住院伙食费1000元,应予以扣除。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关于医疗费,结合医院病案及结算收据确定为34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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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淑芹与刘某某、刘福林、刘某某、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弘扬。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年事已高,作为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故对于原告主张四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的数额,结合佳木斯地区的实际消费水平,原、被告生活条件以及原告的身体状况等综合考虑,确定被告刘某某、刘福林、刘某、刘某某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刘福林、刘某、刘某某自2016年7月起每月10日以前支付原告姚淑芹赡养费200元至终身;二、驳回原告姚淑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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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需要做陶粒砖通过炉灰点的朋友与原告相识,双方经协商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炉渣,每车10立方米,每立方米65元,后期降为每立方米60元。经双方结算共计376500元,嗣后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296700元,故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虽辩称原告供应的炉渣在数量及质量上有问题,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量尺、检车及接收炉渣的全过程均有被告及其委托的工作人员参与,加之被告于2015年5月5日为原告出具296700元欠据时亦未提出炉渣有质量问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拖欠炉渣款2967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货款29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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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佳木斯市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私人的物权和其他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原告购买涉案房屋后虽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通过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卖房人的证明等证据能够确认原告系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通过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营房屋许可证等证据可以确认原告房屋被强拆前用于饭店经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原告的房屋拆除,严重侵害了原告私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上述行为均系被告违法强拆造成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原告被强拆的房屋已经灭失,无法恢复原状,被告又拒绝安置或补偿,故本院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被告强拆原告营业房屋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同地段营业房屋租金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合法;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已对原告的三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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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娟与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事实主张,同时又不主张作相关的司法鉴定,对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并将现漏水阳台厨房瓷砖维修恢复原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文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孙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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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佳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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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宏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佳木斯融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耿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佳前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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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汤原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庄稼医院、黑龙江省普某种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庄稼医院所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关于第二点争议,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被告庄稼医院所销售的“金禾1号”水稻品种,与其他相同地块其他品种相比,田间表现出的抗病性差。这种田间表现是稻瘟病发病严重的原因之一。关于第三点争议,被告在销售“金禾1号”水稻种子宣传过程中,存在与审定结果不一致的夸大宣传行为,也存在不符合黑龙江省第二积温带上限销售的违法行为。因原告减产的直接原因是发生稻瘟病,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夸大宣传和跨第二积温带上限销售的行为,是引起水稻发生稻瘟病的原因,故不能证明其这一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宣传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应该由相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有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瑕疵。本案中,原告确实遭受了水稻减产的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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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XX与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四被告对其母亲均有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符合农村居民的年生活费支出的标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前期治疗除去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药费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其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四被告按份负担的请求,因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尚未发生,本院对原告的这一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在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自2014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狄XX赡养费150元,此款于每月的30日给付;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狄XX医药费2985.73元,由被告李XX、李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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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负有按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其至今未按约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后对安置房屋已协商一致且已结算,故原告诉请交付房屋应予确认。原告诉请2015年11月1日至安置房交付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合同约定,应予确认,其双倍主张于法无据,按约定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19个月计,本院确认为6173.10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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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国电汤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国电汤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本院对双方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明细账上有尚欠原告款项的内容,欠款一栏有明确的欠款数额为2644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关于该债务是否免除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因而双方已达成协议免除了该债务,因被告方无相关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质量保证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及期限的情况下可予以返还,从合同中可以看出,双方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返还时间,即合同中并未注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和返还期限。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扣付质保金曾明确通知过原告,即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曾明确向原告表示过拒绝给付属于质保金的这部分剩余货款。合同中仅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限是一年,但被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由于没有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处于正常的延续状态中,原告的权利尚未受到侵害,因此本案不存在需要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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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国电汤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国电汤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本院对双方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明细账上有尚欠原告款项的内容,欠款一栏有明确的欠款数额为2644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关于该债务是否免除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因而双方已达成协议免除了该债务,因被告方无相关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质量保证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及期限的情况下可予以返还,从合同中可以看出,双方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返还时间,即合同中并未注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和返还期限。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扣付质保金曾明确通知过原告,即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曾明确向原告表示过拒绝给付属于质保金的这部分剩余货款。合同中仅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限是一年,但被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由于没有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处于正常的延续状态中,原告的权利尚未受到侵害,因此本案不存在需要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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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诉国电汤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国电汤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本院对双方签订的四份买卖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明细账上有尚欠原告款项的内容,欠款一栏有明确的欠款数额为2644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关于该债务是否免除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因而双方已达成协议免除了该债务,因被告方无相关证据佐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该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质量保证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及期限的情况下可予以返还,从合同中可以看出,双方约定了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返还,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返还时间,即合同中并未注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方式和返还期限。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扣付质保金曾明确通知过原告,即被告无证据证明其曾明确向原告表示过拒绝给付属于质保金的这部分剩余货款。合同中仅约定了质量保证期限是一年,但被告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由于没有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处于正常的延续状态中,原告的权利尚未受到侵害,因此本案不存在需要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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