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平素表现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已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李劲松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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