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吕某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得到姜某某和于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丁连博 2020年5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马某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同时马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本决定书后七日后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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