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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本案中黑DT62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29035元虽然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但由于徐某某支付的医药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某投保的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中所占比例为65.7%,故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657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156.7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156.7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331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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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纪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建三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于肇事车辆黑DE985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17813.3元超出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10000元,故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911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限额,故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9911元。原告所受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3213.3元,由被告人保佳木斯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所受全部损失已由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人保佳木斯分公司进行了赔偿,故被告纪某某在本案中不在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所受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结果,参照桦川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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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高某、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黑D83C4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彭某某损失的医药费17678元超出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642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限额,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5642元。被告高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高某应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3878元。由于被告高某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先行赔付了原告医药费10000元,故被告高某还应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3878元。本案中被告张某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由于其疏于对车辆的管理,致使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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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本案中黑DT63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25737.5元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54.5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54.5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超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227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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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彬与柏建春、佳木斯中天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柏建春驾驶被告中天地恒汽车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数额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698元。本案中原告所受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结果,参照桦川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本案中被告中天地恒汽车公司作为被告柏建春的雇主和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被告柏建春驾驶肇事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超交强险限额所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柏建春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可以认定其作为雇员在致原告损伤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柏建春与被告中天地恒汽车公司对原告超交强险限额所受损失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期间,原告主张的补课费、就医交通费因原告未能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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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宁春海、南某某、陈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宁春海、南某某、陈某某、华安财险双鸭山支公司、财险桦川支公司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38476.23元虽然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但由于李某某支付的医药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陈某某投保的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中所占比例为57.71%,故被告华安财险双鸭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5771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987.2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华安财险双鸭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987.2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复印费共计3894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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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对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无异议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该鉴定意见第七项鉴定意见中已明示二次手术费用匡算13000元或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鉴于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提出了异议,本院确认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应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3、佳木斯市炎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份。证实原告购买辅助器具支付了1200元。虽然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庭审期间提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作出原告需要辅助器具的鉴定意见,但依据原告所受损伤程度,且原告提交的系正规发票,故本院对该份证据证实原告购买辅助器具支付了12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4、房屋出租合同、证人李贵全、杨恩山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荣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实原告与父母杨中发、李侠自2015年7月1日起居住在桦川县悦来镇荣安社区牡丹家园小区,杨中发、李侠以打零工为生。庭审期间,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认为原告未能提交其父母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相应证据,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依据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鉴于原告父母主要以打零工为生,故应认定原告居住在桦川县悦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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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颜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数额115699.4元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数额,故被告大地双鸭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大地双鸭山支公司先行赔付了原告10000元,故被告大地双鸭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105699.4元。本案中被告颜某某先行赔付原告的15500元,原告同意被告大地双鸭山支公司在赔付给其的105699.4元赔偿款中直接由被告大地双鸭山支公司赔付给被告颜某某,原告这一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所受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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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春某与冯某、柏某某、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原告曲春某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所受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均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故被告中航安盟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80537.2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30%的比例赔偿原告3906.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对被告柏某某先行给付原告的10000元医疗费,原告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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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芦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二、三、四、九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该三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虽然对原告所举证据七、十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本院对该两组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五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对在内固定物未取出的情况下进行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说明,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向佳木斯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去函要求其对异议进行说明,佳木斯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9月15日作出说明如下:被鉴定人髌骨骨折的内固定物为钢爪,对膝关节活动不构成机械性影响,因此不属于内固定物必须取出方可鉴定的情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对说明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该鉴定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证据,因此该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条件,本院无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五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芦滨驾驶黑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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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所受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均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故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99183.5元。剩余损失6520元由于被告张某某已先行赔付给了原告,故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在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赔偿被告张某某6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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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义才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金额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鉴于原告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已超出了交强险医药费责任限额10000元数额,故被告中国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1395.2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金的限额,故被告中国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91395.2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10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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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所驾驶的肇事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支付的医药费超出了交强险医药费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桦川支公司应在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此款已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完毕。原告在诉讼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标准过高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被评定为两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的结果,并参照桦川县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为10000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3798.58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的规定,故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03798.58元。原告孙某某所受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为99067.98元(计算方法:医药费84867.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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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负同等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期间发生的高间床费不属于合理费用,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医疗费为45236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21847元(43695元÷12个月×6个月);护理费,应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为10923元(43695元/年÷12个月×3个月×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35520元(177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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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大地畅达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与被告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上述保险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条款,原告主张的意外医疗费在驾驶人员意外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该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六)项约定:“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第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每次遭受意外而接受治疗发生医疗费用,保险人针对其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互助保险、除本保险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为上限”。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医疗费用已得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10000元的赔偿,故该项费用应扣除已获得赔偿额,按照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的计算方法,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用为:(16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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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冯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原告受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冯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并结合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11887.52元。原告主张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与本次事故有关,但鉴定机构未对此进行认定,故对该不费用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在佳木斯中心医院治疗费用中已经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部分,应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被告该项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误工费,原告从事装修工作,因原告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故原告工资按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建筑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为31620元(3162元/月×10月);3、关于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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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受害人积极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承保机动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也应承担无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原告所受之伤经过鉴定构成伤残,符合按照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赔付的条件,其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亦超过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当按照法定限额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一款、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无责任伤残赔偿金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1000元,共计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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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白某某、郭某某、佳木斯市佳运公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被告白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白某某系被告郭某某雇佣的司机,二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故被告郭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75809.90元(69936元+171元+55元+6元+1435.90元+330元+1840元+152元+177元+77元+1030元+250元+3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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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李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1.关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被上诉人谢某某在鉴定时不配合查体,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司法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资质,要求重新予以鉴定的问题。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可以正常行走,鉴定时不配合查体,且一审时鉴定人员已出庭对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合理说明。司法鉴定所的管理机关为司法行政机关,佳木斯市肿瘤医院的通告不能作为该鉴定所不具有鉴定资质的证明,因此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的2400元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被上诉人谢某某因鉴定产生的2400费用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而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未提供关于此项费用双方如何承担的合同约定,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240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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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了被告赵某交纳的管理费,获得了一定的运行利益,被告鑫联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9781.90元(87739元+48754元+1400元+920元+460元+24.50元+44元+3元+6元+431.40元)系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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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被告佳木斯市鑫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收取了被告赵某交纳的管理费,获得了一定的运行利益,被告鑫联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和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院确认原告各项损失为:医疗费139781.90元(87739元+48754元+1400元+920元+460元+24.50元+44元+3元+6元+431.40元)系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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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周野驾驶黑DD1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野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38644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200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9235元(55411元年÷12个月×2个月×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43751元(25736元/年×17年×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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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徐战起、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战起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战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徐战起系被告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机,被告徐战起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其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对原告要求佳木斯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13856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8217元(55411元/年÷365天×120天);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4554元(55411元/年÷365天×30日×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231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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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包括二次手术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51618.30元;误工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360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9108元(55411元/年÷365天×60日×1人);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1472元(25736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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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民诉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卢纯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纯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卢纯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系18541.05元;2、误工费、原告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工资,其误工费参照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为17478元(4369.58元/月×4月);3、关于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其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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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秦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秦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秦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秦某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秦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安华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安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秦某承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门诊费、急救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8025.07元;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原告仅提供佳木斯市江南畜禽加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条、误工证明、纳税证明等予以佐证,考虑原告的户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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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因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负50%,被告李某某承担50%,其中被告李某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代为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及急诊费等),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87915.98元;2、误工费,原告因受伤导致误工,依其单位出具误工证明及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期限,为24813元(2757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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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苏某某、平安保险、人民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苏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代为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0712.57元;2、关于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期限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为9236元(4618元/月×1人×2个月);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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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巩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被告巩某某驾驶车辆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巩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巩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肇事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巩某某赔偿。对原告于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并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26188.51元(25858.51元+330元),原告提交的于2017年7月28日作CT检查花费730元,因结算日期是2017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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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桂兰与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无异议,但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未在法定复议期间提出,故该责任认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及案外人王中美负事故次要责任,因原告放弃要求案外人王中美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负20%,案外人王中美负20%,被告王某承担60%。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予以支持,为41439.61元;2、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故对原告误工费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标准进行计算,为19032元(237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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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田、宋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驾驶车辆将二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二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对原告徐广田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并结合医嘱予以支持,为50330元;2、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4642元(58569元年÷12个月×3个月×1人);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11000元(100元天×110天);4、营养费,鉴定书中鉴定意见营养期限为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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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华与梁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陈淑华无责任、被告梁金某负全部责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梁金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原告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结合医院住院病案和鉴定意见,支持41672.91元;2.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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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李某、吴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李某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承担70%,被告吴某某承担30%。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40300.36元;2.误工费,因原告系餐厅服务人员,故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餐饮业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16080元(134元/天×120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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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与白继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白继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原告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白继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王占海无责任。被告白继成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白继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毕某某及被告白继成各承担50%,因被告白继成承担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43381元;2、误工费,因原告系出租车司机,故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为45120元(188元天×240天);3、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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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琴与李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的规定。原告李淑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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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处医生在为其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鉴定机构已明确,原告的第一次手术是由交通事故造成,但由于医方的医疗行为过错致使第一次手术失败,第二次手术是因为医疗行为过错所致的损害后果,原告的致残也是第二次手术的损害后果,医方医疗错误行为原因力占90%,原告自身原因(交通事故)原因力占10%,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并参照被告的医疗过错程度,本院确认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所辩,本案法鉴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适用错误,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主张,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给本院的复函中已答复的很明确,本案是医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非交通事故所致,且医疗损害发生在2015年,故应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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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毕某某、白继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与被告白继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毕某某与被告白继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毕某某、白继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白继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毕某某承担50%,被告白继成承担50%,其中被告白继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毕某某承担的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82136.2元;2、误工费,因原告系出租车司机,故原告的误工费可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计算,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数额低于该标准,予以照准为4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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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和与孙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致使原告受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孙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50151.3元;2、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黑龙江省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31320元(116元天×270日);3、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期限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为19200元(16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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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马金海、王东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马金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故被告马金海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马金海赔偿。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医生医嘱予以支持,为13793.67元;2、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黑龙江省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7400元(116元/天×150日);3、关于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护理期限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为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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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林、佟某某、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原审被告周某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根据此次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认定上诉人牛某某、原审被告周某和连带承担30%赔偿责任及原审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判根据查明的证据以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并无不当;根据本案事实判决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60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牛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由上诉人牛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文华 审判员  郭建峰 审判员  周 辰 书记员: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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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与李金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车辆×××一方负全部责任,李金某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对李金某承担赔付责任。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李金某精神状态、精神伤病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内容客观,鉴定意见与本案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保险公司申请对精神疾病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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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山与李某、宋海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原告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并结合医嘱予以支持,为30463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24200元(100元/天×242天);3、交通费为726元(3元/天×242天);4、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710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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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秀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秀某与被告李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秀某、李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杨某某无责任。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作为黑KX****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承保的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秀某在本次事故中亦受伤住院。本院在肇事车辆承保的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预留医疗费5000元、其余费用2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30757元;残疾赔偿金,为54892元(27446元/年×20年×10%);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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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王某、王某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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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驾驶车辆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急救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55696.90元;护理费,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为16528.80元(50275元/年÷365天×120日×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3200元(100元/天×32天);营养费,因鉴定书载明原告需加强营养的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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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淑荣与刘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大众新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案外人李金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被告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刘某与案外人李金山负事故同等责任,故被告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按照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被告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询问,原告同意放弃向侵权人李金山追偿的权利,同时自愿承担被告刘某修车费6120元的一半,本院予以准许,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5937.75元(住院费24467.75元+门诊费1095元+80元+急救费295元),系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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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某与陈某、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魏秀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作为黑D*****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的保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在其承保的车辆保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结合医嘱及鉴定结论予以支持,为60619元;残疾赔偿金,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应根据原告伤残等级并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51472元(25736元/年×20年×10%);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从事第二职业,故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诉请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依其诉请,为15000元;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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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胡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规定。由于被告胡某某违反了相关规定造成了此次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胡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故被告胡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理赔。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伤情鉴定意见书中未对原告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根据庭审证据足以确认原告所受损伤系由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故本院对原告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予以确认。对原告刘某某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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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徐某某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徐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为17468元;2、护理费,护理期限及人数参照鉴定意见,其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为11200元(160元天×10天×2人+160元天×50天×1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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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与降永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在保险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一、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入院时间早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的事实进行审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交通事故以及被上诉人因交通事故入院治疗的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向交警部门提供交通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而导致住院病案首页中记载被上诉人入院时间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交通事故发生时间早半个小时是符合常理的。并且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病案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虚假内容的证据。因此,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二、上诉人提出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也未向本院提交能够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有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三、上诉人提出护理人员应当确定为1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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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汤原县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误工费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预期财产利益损失,属直接损失,权利人要求赔偿的,应予支持。被上诉人9月份开工资的情况与黑龙江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9月29日的时间并无直接联系,黑龙江鼎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汤原分公司)出具的被上诉人在本单位工作及月工资为3500的证明,因有公司的盖章和公司实际管理人总经理刘立春的签名,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该公司工作并且每月工资为3500元的事实,因此原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误工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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