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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吴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马某某受伤,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马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本案中原告马某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平安保险佳木斯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马某某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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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索等与赵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于赵明在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索、邸云玲、王楚涵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赵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原告无责任,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因此被告赵明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赵明驾驶的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王索、邸云玲、王楚涵的损失,首先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由人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再不足部分由赵明、及福腾运输公司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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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诉董金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董金山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300元。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次要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全案给付4000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残疾赔偿限额为11万元,其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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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可作为定案依据,吉A9A637号车在中国财产保险双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外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医保外用药费用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双阳支公司来举证,诉讼中该公司未提供当地医保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权威审定文件认定非医保费用,也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支持该请求,应认定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扣除医保外用药费用的辩解不予支持,医药费、诊疗费按照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保护数额为86324.63元;交通费考虑原告实际消费情况,对交通费酌情保护200.00元;后续治疗费按照鉴定意见保护26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00元,时间为19天,保护数额为1900.00元;误工费参照201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标准,日标准为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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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姜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田宏波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宏波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田宏波驾驶的黑D×××××白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鉴定费2500元、复印费136元均系该起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9942.86元,原告举证的七张医疗费票据共计59912.86元均系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外购坐便椅300元,无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59912.86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96812元,结合原告伤后两次鉴定意见,原告王某某伤残为九级、十级,因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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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被告黑龙江佳运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田宏波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宏波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田宏波驾驶的黑D09190白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鉴定费2500元、复印费136元均系该起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9942.86元,原告举证的七张医疗费票据共计59912.86元均系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外购坐便椅300元,无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原告医疗费59912.86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96812元,结合原告伤后两次鉴定意见,原告王某某伤残为九级、十级,因在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已赔偿原告王某某十级伤残金391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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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周家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家良驾驶黑DE86**号轿车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左侧沟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周家良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周家良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周家良及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户籍地为富锦市头林镇兴林村,但其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故伤残赔偿金应参照2017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7446元年确定。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从事的工作及具体收入,故本院参照2017年黑龙江省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将误工费酌定为85元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故本院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将护理费酌定为100元天。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胸12椎体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故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2000元为宜。原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被扶养人身份信息,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扶养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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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已对因何评定原告伤残进行了相关论述。二被告虽然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安某支公司向法庭举证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1份,证明发生事故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出险及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情况,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12时16分许,案外人邢海涛驾驶黑M×××××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哈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桦川县悦来镇西环路交叉路口,在超越前方车辆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桦公交认字[2017]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邢海涛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冯宝某该起事故无责任。经交警部门调查邢海涛所驾驶的黑M×××××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民财产保险安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太平洋财产保险绥化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均在承保期内。原告受伤后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7天。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佳中医院司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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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被告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口时,左转弯时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原告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高某驾驶黑D×××××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高某,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某按比例承担50%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费3400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324273.6元、鉴定费5300元均系该起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10076.7元,原告举证的医疗费、门诊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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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辛显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辛显海驾驶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辛显海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辛显海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辛显海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应以医疗机构正规票据,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予以支持,15978元(15823元+155元);2、关于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进行计算,为12160元(152元/天×20天×2人+152元/天×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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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孙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孙某驾驶车辆与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在太平财险投保交强险,在安某财险投保保额为2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太平财险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安某财险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崔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下:(一)医疗费。崔某某实际支出住院费125609.72元、门诊费用4833.66元、外购药及器具费用无医嘱且非正规发票本院不予以支持,二次手术费15000元,扣除太平财险已为崔某某支付的10000元医药费以及孙某已支付的23000元医疗费用,尚余医疗费112443.38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100元/日计算,住院(14+9)日,共计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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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武立彬、桦南建龙矿业有限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由于车辆所有权人建龙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30万元。鉴于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与武立彬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所以应按照50%的比例从车辆的商业三者险中获得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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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张某某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高某与张某某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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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褚向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褚向某和平安财险公司均有异议的《居住证明》和《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不足以证实王某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褚向某提交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用以证明褚向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王某、平安财险公司对褚向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平安财险公司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伤住院查勘表》照片;2.王某手持查勘表照片,用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王某住院医院进行查勘,查勘表记载王某居住地为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红星村,职业农民。护理人员为王某的妻子,月收入1500元。王某质证认为,对查勘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查勘表只是按身份证进行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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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宁与李国军、永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东宁与李国军、永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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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桂兰与孙某某、万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姜桂兰与孙某某、万中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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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与台河市宏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检查票据是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被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该检查存在不合理性,对该检查费用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第二、三被告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程序违法,交警部门无权委托鉴定,本院认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执业资格,未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二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况,二被告认为不予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不充分,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7,第二被告认为,此证据是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是原告的工资表,明细中没有能显示和原告具有直接关系,不能证明原告工资出入,第三被告认为,户名为刘婷婷,不是原告葛某的交易账户,不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本院认为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对第三被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认为原告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合发的许可证书,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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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昕昕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杨昕昕作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享有请求为肇事车辆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权利。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19597元×20年×10%=39194元,医疗费5475元,误工费49320÷365×180=24322元,护理费100元×30天×2个月=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33天=16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各项损失合计7864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保财险双鸭山市分公司辩称因本起事故共有26名乘客受伤,应为其保留预留份额。本院认为本案的侵权行已发生一年,其他被害人在此期间内并未向本院或被告中保财险双鸭山市分公司申报债权,且被告中保财险双鸭山市分公司不能因与其他受害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数额对抗原告的合理诉请,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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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张某某、杨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和杨某违章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使原告郭某某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案涉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期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的不足部分,或法律规定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被告张某某和被告杨某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因本院委托程序合法,且不具有其它属于可重新鉴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第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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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淑清与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清与被告张某某、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和责任划分均无异议,对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张某某的事实无异议,对事故车辆在被告大地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事实亦无异议,二被告应依法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诉辩中,大地财险公司和张某某对原告诉请的护理费每天160.46元提出异议,认为护理费过高,本院认为,原告的配偶对原告进行护理,虽表面上没有看护费的支出,但原告的配偶对原告进行的看护活动仍具有金钱价值,且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每日160.46元的请求符合黑龙江省城镇服务业日均工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对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诉请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伤住院治疗,存在一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本院认为,结合原告伤情,被告应给付原告2,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对于原告诉请医疗费中的1,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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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高海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勃利公安交警部分认定被告高海军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张某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高海军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参保了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险。故应在强险和商险险种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按责赔付。关于原告张某某的诉请,医疗费应以实际支出有效票据确认,伙食补助应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在损害发生前有固定工资收入或从业劳动相关证明。应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宜。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应合理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具有法定性的抚养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可根据本案案情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被告高海军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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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将原告姜某某刮倒致伤,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经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的损伤与2015年2月18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完全因果关系,就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论,行为人王某某对姜某某已构成侵权,本鉴定意见是正确的。该机动车在阳某财险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发后,虽然阳某财险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代为出险勘查与跟踪核查治疗,但是因为其不是保险人,因此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应当先由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被告王某某给予赔偿。对姜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与客观实际的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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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某与张某某、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三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不可否认,被告张某某户籍所在地为桦南县奋斗社区,实际居住地为辽宁省大连市,导致原告向其主张权利产生困难,原告至起诉时才找到被告住所地,符合常理,且原告曾诉讼主张过权利,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不予采信。通过庭审举证、质证,鉴于被告保险公司虽提出每座乘员险2万元,但未提交原始保险合同予以佐证,其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对该合同条款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即由被告保险公司按每座8万元的标准进行赔偿。有证据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汇入了被告贾某某个人账户,因此被告贾某某应将汇入其账户的理赔款中的2万元给付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贾某某作为车主的出借车辆行为在本此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除对原告负有给付由其占有的2万元理赔款义务外,被告贾某某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三被告与原告均一致认可了实际驾驶人为张生帝而非本案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既非车辆所有人,亦非车辆实际使用人,其对原告的损害无责任,不应对其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综上,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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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熊某某、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原告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熊某某驾驶的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的黑D650**号宇通牌大型公交车相撞,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的所有人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赔偿责任。由于桦南县顺达客运运输有限公司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提出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与机动车所有人按过错程度承担。原告孙某某19**年4月出生,至2016年4月已年满六十周岁,残疾赔偿金应按19年计算。原告孙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75191.5元;2、误工费14194元(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8782元÷365天×180天);3、护理费9108.6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工资55411元÷365天×60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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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被告王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无论是速度、质量以及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均明显优于原告驾驶的农用小四轮拖拉机,其回避危险的能力明显较强。即便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系王某某所驾车辆刮碰所致,但原告确系在被被告王某某超车并线的瞬间翻车受伤,至少能够认定被告王某某驾车超越时与原告车辆距离过近,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翻入路边沟致伤。被告王某某的优势车辆窄路超车对交通安全负有更重的注意义务,而其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尽可能地回避自己所驾驶车辆对周围的危险。故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应认定被告王某某的超车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因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本院根据双方事故车辆的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险回避能力的大小等具体情况,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并不以发生直接碰撞为要件,非碰撞型交通事故也是因机动车高速运行所引发,与碰撞型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同的法理基础。故三被告关于双方车辆并未发生直接碰撞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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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珊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于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于淼驾驶的轿车与陈思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被告于淼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应确认该责任认定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医疗及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对于超过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于淼承担赔付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的本院予以认定,有部分赔偿项目的标准本院予以适当调整。经本院审核原告的损失为:一、医疗费,依正规票据认定26933.71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元×50天=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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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梁某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梁某某驾驶的轿车与原告李哲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桦南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原告与被告梁某某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应确认该责任认定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原告对保险公司有直接的赔偿请求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医疗及伤残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对于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付。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原告与被告梁某某各按50%的比例分担。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的本院予以认定,有部分赔偿项目的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经本院审核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7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元(15元×1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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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张亚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平安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财保公司在商业险中有关的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张亚东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保险合同,被告张亚东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勃利县××电脑工作室证实姜某在其处从事电脑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每月工资4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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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与刘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成驾驶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何文婷的黑DT96**号小型轿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就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论,驾驶人刘某成实施的违法行为同伤者逯某的身体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逯某择期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的费用尚未发生,本案一并裁判不妥,待实际支出产生后,其可另行解决。根据逯某病案记载的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赔偿标准和相关证据,结合本案实际,经本院审核确认,原告逯某本诉主张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67506.84元{1、诊疗费27055.5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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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渤与滕堂海、金国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主体人身权利以及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一、关于孙渤经济损失的确定。原告所述医疗费、外购药品、辅助器具、救护车费、护工费合计442,538.22元,经审查,具有相应证据支持;原告所述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具有病案、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支持;原告所述护理费具有病案、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支持,结合原告体重100余公斤的实际,原告主张的护理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所述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数额的计算具有相应证据支持并符合相关规定;原告所述财产损失,其中摩托车1,900元,各被告无异议,手机损失结合当时事故发生时间及情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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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蔡永明驾驶的黑D×××××号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与原告负有同等责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险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理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原告在被告处要求理赔时因伤残鉴定结果未出并不知道自已构成十级伤残,向原告递交的申请书是单方行为,原告在为了依法获得医药费赔偿时单方承诺放弃与否,并不影响原告在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继续向被告主张权利,机动车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设立该强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分散投保人的风险,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是其法定义务,并且原告和车主蔡永明通过同江交警大队所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伤残赔偿金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明确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事先支付抢救费用,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支付抢救费用反而以原告已放弃其他项目的赔偿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有悖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原告与车主蔡永明在同江交警大队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蔡永明赔偿原告的30000元其中包括交强险理赔的10000元医疗费及摩托车修理费1480元,李某某药费33648中双方按交警队责任划分蔡永明应承担的份额应为11824元,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在保险公司赔偿的医药费的限额内,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不应再赔偿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二项应由原告和蔡永明按照交警队责任划分承担,应包括在蔡永明给付的30000元之内。故被告理应赔偿给原告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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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珊珊与徐忠国、同江市运通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适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忠国驾驶黑D×××××号出租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原告高珊珊受伤的后果,且在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交警部门划分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核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经审查原告高珊珊的医疗费发票及相关病史,凭据核定为35573.03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伤残赔偿金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其常年居住在城镇并在城镇经商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其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按法医鉴定十级伤残51472元(25736元×20年×10%);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100元计算,期限以住院天数为准5200元(5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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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战卫民与被告江世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同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战卫民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江世民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战卫民无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应当按该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前,被告驾驶的肇事黑DT46**号出租车,已在被告同江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同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同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仍有不足,由被告江世民承担赔偿责任。因强制保险赔偿医疗限额为10000元、伤残限额11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300000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院确认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核定原告战卫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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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案外人周洪涛系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案外人朴某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朴某应为赔偿义务人,而本案中案外人朴某与被告曲某某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  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赔偿义务人应当为被告曲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佳木斯分公司辩解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保险法理赔范围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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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刘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被告王某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王某某驾驶黑DE3961号捷达牌小型轿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佳木斯农垦营销服务部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45218元、鉴定费22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4869.14元,其中住院费票据1张、门诊票据5张均系正规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器械费票据及外购药票据无医嘱证明需购买,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为44823.14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6167元,原告只提供了工作证明,未提供工资明细、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参照2015年黑龙江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4036元/年,依据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的医疗终结时间为6个月,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误工费为220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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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原、被告违反交通规则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其应按法律规定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被告赵某某驾驶黑RE7688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7300元、营养费7500元、残疾赔偿金140070.2元、鉴定费2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12965元,原告提供的医疗住院票据2张、门诊费票据9张、急救费票据1张、用血互助票据2张,共计212962.85元,本院支持原告的医疗费为212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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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司机将原告撞伤后,被告理应按照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结论对原告予以各项经济损失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5703.10元、护理费6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3000元、司法鉴定费2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3588.90元过高,被告辩解称应给付原告13240元残疾赔偿金的辩解意见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过高,根据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本院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被告辩解称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过高,应按每天50元标准计算的辩解意见,因依据2015年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天1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费收据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提供的住院费票据、门诊费票据、急救费票据均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及佳木斯市急救中心出具,且庭审中被告对上述票据均无异议,故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称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有对原告精神抚慰的性质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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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林某某、佳木斯市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由于被告李某某、林某某、原告邱某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邱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承担15%的责任。由于被告林某某驾驶的黑D08960号中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道路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被告李某某未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及被告李某某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17444元、住院伙食费6700元、鉴定费20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药费141354元,其中外购药票据未提供正规票据且无相关医嘱所证明,本院对外购药票据不予支持,故本院支持原告的医药费13867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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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乔某等与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驶,由于被告李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李某驾驶黑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在理赔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某诉请的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11527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140元均系该起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赵某主张的医疗费138686.49元,其中第一次住院医疗费115208.34元、第二次住院医疗费14184.15元、门诊急救费14张票据1595元、用血互助金票据1张3220元、外购药票据1张280元及医用器物票据3张1925元均系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且有医生医嘱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租床费票据非正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原告赵某医疗费136412.49元;原告赵某主张的误工费600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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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法规安全行驶。高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张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通行是此次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高鑫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30%责任。李炳辰此事故无责任。由于高鑫驾驶黑K×××××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黑D×××××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炳辰驾驶的黑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虽然李炳辰无责任,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51472元均系该起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9120元,依据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原告张某护理期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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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韩某、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应按道路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由于被告韩某未按道路交通规则安全驾驶导致此次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韩某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韩某驾驶的黑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黑龙江事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12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12868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均系该起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20急救费、抢救医疗费、外购药费、租床费17191元,其中医疗费票据、120急救费票据、抢救医疗费票据均系佳木斯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本院均予以支持,外购药无医嘱,本院不予支持,陪护人员的租床费用已计算在护理费中,对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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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于某某,哈尔滨市东郊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勇、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对杨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东郊公司承担。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耿艳龙承担。于海龙驾驶的×××号车在中国人保同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刘某某的损失,应当首先由中国人保同江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因杨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东郊公司承担70%,由耿艳龙承担30%。刘某某诉请取内固定物的继续治疗费用12000元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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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军与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所负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孟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杜红军的各项合理费用。不足部分由杜红军和孟某某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尹勤贺系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杜红军请求赔偿项目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数额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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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本案中黑DT62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29035元虽然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但由于徐某某支付的医药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张某某投保的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中所占比例为65.7%,故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657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156.7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人寿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156.7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331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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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纪某某、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建三江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由于肇事车辆黑DE985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17813.3元超出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10000元,故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911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限额,故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9911元。原告所受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3213.3元,由被告人保佳木斯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所受全部损失已由被告阳某保险建三江支公司、人保佳木斯分公司进行了赔偿,故被告纪某某在本案中不在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所受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结果,参照桦川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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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高某、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黑D83C41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彭某某损失的医药费17678元超出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10000元,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642元未超出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限额,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5642元。被告高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高某应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13878元。由于被告高某在原告住院治疗期间先行赔付了原告医药费10000元,故被告高某还应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损失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3878元。本案中被告张某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由于其疏于对车辆的管理,致使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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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承担赔偿责任。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偿。本案中黑DT6308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25737.5元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54.5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054.5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超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227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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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彬与柏建春、佳木斯中天地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柏建春驾驶被告中天地恒汽车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数额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太平洋佳木斯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698元。本案中原告所受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结果,参照桦川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本院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2000元。本案中被告中天地恒汽车公司作为被告柏建春的雇主和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被告柏建春驾驶肇事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超交强险限额所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柏建春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可以认定其作为雇员在致原告损伤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柏建春与被告中天地恒汽车公司对原告超交强险限额所受损失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期间,原告主张的补课费、就医交通费因原告未能提交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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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宁春海、南某某、陈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宁春海、南某某、陈某某、华安财险双鸭山支公司、财险桦川支公司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损失的医药费38476.23元虽然超过了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但由于李某某支付的医药费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陈某某投保的交强险医药费限额中所占比例为57.71%,故被告华安财险双鸭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5771元。原告损失的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987.2元未超过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110000元的规定,故被告华安财险双鸭山支公司应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987.2元。本案中原告损失的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复印费共计3894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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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对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无异议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该鉴定意见第七项鉴定意见中已明示二次手术费用匡算13000元或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鉴于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提出了异议,本院确认原告二次手术费用应以实际支出票据为准;3、佳木斯市炎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一份。证实原告购买辅助器具支付了1200元。虽然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庭审期间提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作出原告需要辅助器具的鉴定意见,但依据原告所受损伤程度,且原告提交的系正规发票,故本院对该份证据证实原告购买辅助器具支付了12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4、房屋出租合同、证人李贵全、杨恩山当庭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桦川县社区管理委员会荣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实原告与父母杨中发、李侠自2015年7月1日起居住在桦川县悦来镇荣安社区牡丹家园小区,杨中发、李侠以打零工为生。庭审期间,被告人保桦川支公司认为原告未能提交其父母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相应证据,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依据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标准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居住在城镇,鉴于原告父母主要以打零工为生,故应认定原告居住在桦川县悦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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