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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与杜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且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为张宇和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被告应该按照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认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不服,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通警察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没有行使上述权利,视为其对上述权利的放弃,原告因与张宇自行和解而放弃对其提起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要求被告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比例赔偿原告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第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74786.33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一款(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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