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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肇事逃逸后能主动投案,系自首,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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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苏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规驾驶牵引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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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mg/100ml,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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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尹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减轻了社会危害,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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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富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告人已取得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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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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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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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某东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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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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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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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薄某某系初次犯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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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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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敬坤 审判员  钱吉臣 审判员  王桂杰 书记员:王嘉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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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得到赔偿后表示对其谅解不再追究任何责任,其系初次犯罪,平素无前科劣迹,故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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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考虑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系初次犯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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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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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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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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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对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过失犯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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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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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对其从轻处罚。为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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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系初次犯罪、过失犯罪,认罪服法,并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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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投案系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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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能自够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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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属自首。其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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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行驶,未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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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侯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减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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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无号牌车辆致人重伤,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犯罪后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由于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迟××达成刑事和解,故本院不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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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刘××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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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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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马××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马××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由于被告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马××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马××家属谅解,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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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并在现场待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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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的辨护人提出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苏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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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系坦白,应从轻处罚。视被告人潘××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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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视被告人XX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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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构成自首,且被害人为其近亲属,结合被告人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免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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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X交通肇事罪、X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X明知任XX是犯罪的人而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XX、X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任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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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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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蒋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蒋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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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予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陶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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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事故负主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视被告人袁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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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犯罪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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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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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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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因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要求支付医疗费86229.65元、丧葬费24440元、死亡赔偿金4840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173元的请求,因其提供了相应证据并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要求支付误工费2000元的请求,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以上应予支持的数额为651902.65元。事故发生后,附带民诉讼原告人已经得到120000元的保险赔偿,应予从其所支持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应予支持的数额为53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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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褚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某某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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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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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徐国林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国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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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尹某某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辆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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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能自够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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