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人重伤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的辨护人提出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苏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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