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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