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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任某某)(公开版)_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害人武某甲右手所形成的伤,并非是高某甲形成,所以高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