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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系自首,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关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关德榛明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刑事犯罪,仍作伪证包庇关某某,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关德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德榛主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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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采取劝说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峰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的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峰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孟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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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皓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孙皓无证驾驶机动车与前车追尾,发生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又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王某受孙某指使,冒名顶替孙皓,谎称自己为肇事司机,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原审被告人孙某为帮助孙皓逃脱罪责,指使王某顶替、并韩某某、方某、佟某三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韩某某、方某、佟某,明知肇事司机为孙皓,在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其三人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赔偿数额合理。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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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贺某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贺某在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贺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综合考虑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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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二审期间,夏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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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连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巩连波从重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巩连波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轻,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学明知被告人巩连波的行为涉嫌犯罪,在事故发生后,指使巩连波逃离事故现场,并且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为使巩连波逃避法律制裁,故意作伪证对巩连波进行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学自愿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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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肇事,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张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二)、(四)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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