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