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的罪行,有深刻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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