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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案)_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佛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客观上实施了开装载机堵塞沙场、聚众租工不让沙场生产的行为,但是其聚众租工以及堵塞沙场要钱的私力救济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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