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醉酒驾驶行驶时间、行驶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某虽然无证驾驶已过强制报废期的二轮摩托车,但未搭载他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55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行驶路程约四公里左右,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吴某某作为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常年雇佣周边农村留守劳动力,提供了就业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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