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本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民事矛盾已化解,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其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民事部分自愿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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