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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乙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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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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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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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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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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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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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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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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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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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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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串通投标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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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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