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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县泰某热力有限公司与友博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渭南高某某泰某热力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于永寿泰某公司提交的证据1-5,友博公司与渭南泰某公司、永寿泰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能证明友博公司是否参与、决定涉案租赁物选购,证据6、7指向内容为渭南泰某公司与案外人的借款关系,与本案并无关联性,证据7、8为两家案外人的某某,亦不足以证明涉案租赁的市场价格,故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10、11、12均已在一审中提交,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故无需采纳。  被上诉人友博公司提交了一份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初287-1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上诉人永寿泰某公司已就涉案租赁物质量问题另案起诉,该案造成第6、7次租赁物价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友博公司会根据该案最终判决来确定是支付给卖方还是永寿泰某公司。永寿泰某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案是起诉整体质量问题,租赁物完全不能正常使用,而本案是因为没有拿到相关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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