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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属于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