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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