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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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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到凤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汤某乙、汤某丙已向被害人童某某赔偿人民币13000元;(三)被害人童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李某甲、汤某乙、汤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给予改过自新机会,免于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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