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犯罪的事实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