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刑罚不当”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原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原审被告人刘成某量刑,并无不当。故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希 审判员 李 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田某一违反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田某一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运良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截止2013年7月9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为167700元,误工费为20732元÷365×64天=3635.2元,护理费为25379元÷365天×64天×2人=8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审判员 伍菁 书记员:陈嫒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庞某某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关于其上诉所提第三次转院不应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一审认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及被害人提交的第三次转院治疗病历及工人医院的证明,并经上诉人认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疗是前两次住院治疗的继续,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庞某某上诉所提对误工费计算及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的诉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钱某甲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经法定程序作出的,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请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