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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赔偿数额亦无不当。上诉人张某某及上诉人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明春 审判员  敏 杰 审判员  刘春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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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平素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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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刑罚不当”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原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原审被告人刘成某量刑,并无不当。故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希 审判员 李 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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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已就上诉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同时经本院调查,被害人马某1近亲属证实被害人马某1住院治疗期间全部费用均由上诉人马某某支付。被害人马某1死亡后,上诉人马某某还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2万元的丧葬费。被害人马某1近亲属对上诉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亦表示谅解。后本院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司法局发出对上诉人马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的委托调查函,后达坂城区司法局回函,同意对上诉人马某某进行社区矫正。故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本院对其判处缓刑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本院根据已查明上诉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予以量刑,判处缓刑较为适宜,并纠正原审法院的量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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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承担次要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律范围内合情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并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抚慰金不属于本案赔偿的范围,不予支持;××赔偿金在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请求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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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拓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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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一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一违反交通安全法,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田某一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运良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截止2013年7月9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为167700元,误工费为20732元÷365×64天=3635.2元,护理费为25379元÷365天×64天×2人=8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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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薛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薛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X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承保险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丁XX现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续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尚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按照现在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丁XX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薛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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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三人死亡,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郭某某主动报案,并在住院治疗期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为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郭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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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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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 审判员  伍菁 书记员:陈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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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庞某某所提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有原审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本院确认的相关证据证实,上诉人庞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关于其上诉所提第三次转院不应认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有一审认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及被害人提交的第三次转院治疗病历及工人医院的证明,并经上诉人认证、质证,足以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疗是前两次住院治疗的继续,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庞某某上诉所提对误工费计算及对残疾赔偿金有异议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的诉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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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钱某甲的伤残等级鉴定是经法定程序作出的,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请求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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