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吾** 有真诚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98毫克/100毫升,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事处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吾买尔江•亚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凯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凯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0二0年十月十九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苏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苏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没有再处以刑罚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艾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艾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没有再处以刑罚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因家中孩童生病情急之下而醉驾,且酒精含量相对不高,事实情节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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