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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数额达1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侦查、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孙柏认为,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只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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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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